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東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煜堤
被 告 陳素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
鄉○○○段○○○○○○○○號土地(下合稱
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各42
分之1,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所有權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745,020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查前開聲明㈠
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所請求移轉所有權之系爭土地之價值定之,
爰依
原告所提出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約定之系爭土地買賣價金745,02
0元核定之;聲明㈡之請求
乃被告因未履行聲明㈠義務而請求之
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745,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另原告應一併補正系爭土地
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供核(須含全部、無掩蔽資料)。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