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水源大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富麗金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麗金建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號給付管理基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9,11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298元,
惟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