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
被 告 晉城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因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暨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822,26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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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27+459.92+18.93=531.12 | | |
| 530.30+72.42+1,774.19+1,000+78.32+203.73+21.61+33.61=3,714.18 | | |
| 101.66+13.43+0.38+127.34+53.29+80.91+42.83+380.95+121.07+0.83=922.69 | | |
| 857.37+561.83+77.43+4.68+9.01=1,510.3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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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價額總計:98,523元+95,602元+3,305,620元+821,194元+271,858元+229,469元=4,822,266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