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黃宗文
王息慶
王息煌
王貴正
王文珍
王文玲
陳林美錦
陳春金
陳春來
陳春和
陳春標
陳進益
陳振華
陳秀珠
陳德才
陳德全
王婉淑
王婉鈴
王婉悳
王婉孜
王慈華
王志浩
王志成
林明鴻
楊連進
施莊蓮
施素瑱
施素瑛
施伯達
施素琬
林施美玉
施世華
施世祿
施美枝
施世榮
邱富濱
邱裕翔
邱富聰
邱子真
王森茂
陳冠百
陳冠蓉
王益宏
王宗弘
王宗垣
王明惠
王明芬
王明淑
王鄭玉珠
王佳瑞
王佳祺
王國交
王勝宏
王謙維
劉楊鳳嬌
楊阿月
楊阿銀
楊麗穎
潘東琨
施素瑾
王佳怡
楊長春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黃宗文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息忠等間請求塗銷
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0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被上訴人請求塗銷上訴人黃宗文之地上權登記面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8,008元(計算式: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9,174元/㎡×設定權利範圍13.81坪約面積45.6531㎡=3,158,00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4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