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消費借貸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鐘鴻裕 被   告 TACO LTD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卉淇 被   告 銀麥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劍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美金475,310.77元(計算式:160,00 0 +160,000 +155,310.77=475,310.77),依原告起訴時即民 國110 年7 月19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 美元兌換新臺 幣28.305元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13,453,671元(計算式 :475,310.77×28.305=13,453,6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0,448 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128,688 元外, 尚應補繳1,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TACO LTD、銀麥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林卉淇、楊劍鵬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