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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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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百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鴻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0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 │01│商壬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百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5日 │20,051元 │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