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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葛瑪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毅 訴訟代理人 蕭步青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 │編│發票人│付款人 │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1 │葛瑪蘭│合作金庫│名盛實│108年 │924,000元 │FS0000000 │ │ │通運股│北羅東分│業有限│12月12│ │ │ │ │份有限│行 │公司 │日 │ │ │ │ │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