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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斌 
訴訟代理人  黃文龍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李讚禧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1月31日
93,975元
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