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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5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和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香彤 


訴訟代理人  廖建勝 
            田嘉澍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5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慧燈高級中學
合作金庫銀行宜蘭分行
和燁國際有限公司
110年1月21日
307,440元
G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