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小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蕭德忠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東森警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萬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0000-0000×2/3=500)。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