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小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佳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加班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勞動法庭111年度勞小字第3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二、第二審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
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
乃指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判決法院組織不合法、應迴避之法官參與
裁判、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
專屬管轄之規定、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違背
言詞辯論公開規定之情形。至於同法第469條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之,是於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等情形。因此,對於小額事件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如以原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之事由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據何訴訟資料認判決有合於該款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亦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
暨具體指摘所憑藉之訴訟資料。若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人之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自
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第471條第1項規定,毋庸命上訴人補正,即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
本件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以倒扣薪資之方式計算加班費與
法律規定不相符,且未提供完整之打卡紀錄,是本件加班費之計算不合理。又被上訴人給付之底薪較勞動部所訂之最低薪資少700元,且未曾給付薪資表
所載之午餐津貼1,800元,復未就特休部分給予合理之補償。為此,
爰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等語。
三、本件上訴人固就原審判決以
上開上訴意旨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且就整體訴訟資料亦無從認定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換言之,上訴人所執上訴理由,無非係對原審之事實認定及證據斟酌、取捨之當否而為指摘,難認上訴人已於上訴狀內依法表明原審判決如何具體違背法令,依
前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其上訴。
四、次按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
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1,500元,應由敗訴之上訴人負擔,爰依
上揭法條併予確定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