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 告 林幸怡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勞動調解
聲請費2,000元(本院卷第3頁),尚應徵裁判費8,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得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