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4號
原 告 凌益銘
被 告 雄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補助款新臺幣(下同)48,960元、加班費325,600元、休假出勤加班費148,000元、勞工退休金差額48,396元,共計437,756元(見
本案卷第7、41、247頁)。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37,756元(見本案卷第248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3,160元,是本件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1,580元(計算式:4,740元-3,160元=1,58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1,000元(見本案卷卷皮黏貼之原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尚應補繳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得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