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楊開發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弘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