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濮永惠
被 告 富航企業有限公司
紀仲容
一、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
被告間因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事項:一、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462元(含二十天前預告工資8,846元、年假二十天24,000元、遭扣盤損1,156元、
資遣費26,072元、勞健保14,388元)(見
本案卷第317頁)。因原告係於65年7月28日出生(見本案卷第17頁),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即年滿65歲止,可工作期間超過5年,
爰參考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為5年;復因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18,962元(見本案卷第352頁),是前開請求第一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137,720元(計算式:18,962×12×5=1,137,720)。另加計第二項請求給付74,462元,共計為1,212,182元(計算式:1,137,720+74,462=1,212,182),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而
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標的價額、預告工資、年假二十天、
資遣費、勞健保,合計1,211,026元(計算式:1,137,720+8,846+24,000+26,072+14,388=1,211,02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屬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19元(計算式:應暫免徵收13,078×2/3=8,719,元以下4捨5入)。故原告應繳納第ㄧ審裁判費4,359元(計算式:13,078-8,719=4,35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得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