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248號
債 權 人 連加網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心鮮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
可參。
二、
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心鮮屋公司址設臺北市中山區,此有商業登記抄本附卷
可稽,是其址
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