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8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833號
債  權  人  曼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見宗 
債  務  人  廣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奕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以宜院深111司促辰字第2833號函請於文到五日內補正,該函已於111年6月22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