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833號
債 權 人 曼頓實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廣潔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以宜院深111司促辰字第2833號函請於文到五日內補正,該函已於111年6月22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