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4034號
債 權 人 黃翎祺
債 務 人 沈建村
債 務 人 乙全工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棠欽
一、
債務人沈建村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沈建村、黃棠欽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陸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沈建村、乙全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