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40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志邦
債 務 人 維士國際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吳沐璇
一、
債務人吳沐璇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邱少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維士國際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壹萬零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吳沐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少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維士國際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