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5750號
債 權 人 林志漢
債 務 人 傑成貿易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
司法事務官受理支付命令之聲請時,須調查合
法要件,及審認債權人之主張在
法律上有無理由,以為准駁
之處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應
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
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4點、第5點第
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固主張其與
債務人間有醫藥業務等事業往來,雙方均採取先叫貨後付款方式。債務人自106起即有陸續積欠貨款新台幣16萬元等語。
惟查,據債權人所提出之「票據」影本上受款人
乃「秉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並
非「林志漢」;另債務人「傑成貿易有限公司」已於109年12月21日廢止登記。雖經本院定
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釋明債權人取得債權之原因經過事實、
暨有關債務人「傑成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卡及合法之
法定代理人資料,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
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