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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5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750號
債  權  人  林志漢 
債  務  人  傑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明 

上列當事人間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司法事務官受理支付命令之聲請時,須調查合
    法要件,及審認債權人之主張在法律上有無理由,以為准駁
    之處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應
    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4點、第5點第
    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固主張其與債務人間有醫藥業務等事業往來,雙方均採取先叫貨後付款方式。債務人自106起即有陸續積欠貨款新台幣16萬元等語。查,據債權人所提出之「票據」影本上受款人「秉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並「林志漢」;另債務人「傑成貿易有限公司」已於109年12月21日廢止登記。雖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釋明債權人取得債權之原因經過事實、有關債務人「傑成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卡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資料,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