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6414號
債 權 人 元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邱榆庭
邱宇嬿
林秋微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以宜院深111司促卯字6414號函請於送達五日內補正,該函已於112年1月4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