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730號
債 權 人 水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銓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嚴美惠
陳菊惠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第511條第1項第1款有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司法事務官受理支
付命令之聲請時,須調查合法要件,及審認
債權人之主張在
法律上有無理由,以為准駁之處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
序規範要點第4點、第5點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銓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
令,
㈠雖表明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建輝、嚴美惠、陳菊惠。
惟,
經查債務人公司已於110年12月28日聲請解散,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則清算程序中是否另有選任
清算人存在?何人為該公司之清算人?依法即有補正必要。
㈡
上開支付命令請求標的金額書為946,99096元,顯屬不明確,依法有究明必要。
上開㈠、㈡雖經本院於111年2月23日通知其補正,債權人收受後仍無法為
適正之補正。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