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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30號
債  權  人  水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泰鵬 


債  務  人  銓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輝 
            嚴美惠 
            陳菊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第511條第1項第1款有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司法事務官受理支
    付命令之聲請時,須調查合法要件,及審認債權人之主張在
    法律上有無理由,以為准駁之處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
    序規範要點第4點、第5點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銓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
    令,
  ㈠雖表明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建輝、嚴美惠、陳菊惠。經查債務人公司已於110年12月28日聲請解散,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則清算程序中是否另有選任清算人存在?何人為該公司之清算人?依法即有補正必要。
 ㈡上開支付命令請求標的金額書為946,99096元,顯屬不明確,依法有究明必要。 
    上開㈠、㈡雖經本院於111年2月23日通知其補正,債權人收受後仍無法為正之補正。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