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992號
債 權 人 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乙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天助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0 弄0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