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天燁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學彥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12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天燁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冬山鄉農會
卡迪亞企業社
111年2月12日
50,190元
CA0000000

002
天燁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冬山鄉農會
玖洲企業社
111年2月10日
255,000元
CA0000000

003
天燁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冬山鄉農會
林義豐
111年2月10日
17,000元
CA0000000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