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催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游裕益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
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證券之發行公司「東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可憑,該址應屬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