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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瑞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支票之付款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中和分行」,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2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陳淑華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中和分行
瑞廣企業有限公司
111年3月31日
34,203元
NT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