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票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克雷斯班級網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李珞瑀
上列
聲請人
聲請人與
相對人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111年4月23日簽發之本票壹紙,並於111年4月25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票號:TH0000000),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故本票上倘記載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性質牴觸之文字,即與未記載絕對應記載事項「無條件擔任支付」無殊,自屬無效(最高法院100台簡上第9號民事裁定
參照)。
經查,本件本票正面載有:『本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此本票自動作廢』,此記載
乃係將該本票之效力限定於未將相關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時,始繼續有效,顯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性質相衝突。依
上開最高法院見解,即與未記載絕對應記載事項『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本票無異,故該本票無效,應予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