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
原 告 碧后‧為郎
被 告 陳系葱
陳儀仁
陳錦勇
陳金男
陳秀娥
陳秀美
陳美春
陳美蘭
兼 上五人
被 告 陳秀雯
陳燕熙
陳秀玲
陳秀玉
陳金明
高煌明
高福美
鐘月雲
宋蓉燕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劉瑞明(即劉陳桔良之承受訴訟人)
劉秋芳(即劉陳桔良之承受訴訟人)
主 文
本件應由劉秋香、劉瑞明、劉秋芳為
被告劉陳桔良之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又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
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二、查本件被告劉陳桔良(民國112年1月27日死亡),於本院112年8月17日
宣示判決前死亡,其等
繼承人分別如當事人欄、
主文欄所示,
且現尚無人辦理拋棄繼承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個人戶籍資料及查詢拋棄繼承結果屬實。茲被告劉陳桔良因死亡致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且本件判決書尚未合法送達被告劉陳桔良之
繼承人,為使本件訴訟程序能合法續行,故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繼承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