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鋒鑫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2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
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75,22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7,6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黃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