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嘉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瑋 
訴訟代理人  黃健誠律師
被      告  農莊儀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      告  洪桂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張文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