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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嘉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哲瑋
訴訟代理人
黃健誠
律師
被 告 農莊儀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 告 洪桂輝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爰
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張文愷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