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嘉陽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農莊儀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主 文
本件應由洪江昭儀為
被告洪桂輝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被告洪桂輝則在本件
訴訟繫屬中,於112年3月8日死亡,
其全體繼承人為洪江昭儀,此有林桂遠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本院家事庭函文等件在卷可稽,自應由其為林桂遠之承受訴訟人。惟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張文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