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張義群律師
蔡欣澤律師
被 告 福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
裁判費,即
駁回其訴: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將坐落於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堆置之碎石及柏油路刨除土石(面積約1,503.57平方公尺)移除後,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並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78,917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1年1月公告現值8,100元/㎡×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1,503.57㎡=12,178,9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並應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姓名勿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