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游鈞富
上列原告游鈞富、凱崴不動產有限公司與
被告許慶宗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000元(計算式:100萬元+326,000元=1,3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