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被 告 東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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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前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8,80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1,787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1,287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