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張義群律師
蔡欣澤律師
被 告 福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裁定限令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