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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死亡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順義  住宜蘭縣○○鎮○○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DAURI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DAURI(男,西元○○○○年○月○○○日生,護照號碼:MM○○○○○○號,最後居留地址:宜蘭縣○○鎮○○路○○○○號,最後失蹤日期: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二十四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DAURI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DAURI之船主。因DAURI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海捕漁落海失蹤後,今已逾7年。為此聲請宣告DAURI死亡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情,業據聲請人陳明詳,並提出聲請人身分證、失蹤人護照、居留證、漁滿3號/李順義聘僱外國人名冊、宜蘭縣政府漁業執照、船舶海事報告書、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第一海岸巡防總隊函附進出港安檢紀錄隨船人員名冊為證,且經證人即另名外籍船員ADRIS APENDI於本院調查時結證屬實,復經本院調取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結果,均查無DAURI失蹤後之紀錄,有上開資料附卷可稽。又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DAURI陳報其生存或知DAURI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認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DAURI於105年5月21日失蹤,揆諸前開規定計算其失蹤期間,則DAURI計至112年5月21日失蹤屆滿7年,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DAURI陳報其生存,或知DAURI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其於是日24時為死亡之時。從而,本件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聲請對DAURI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