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保險字第4號
劉家伶
張智婷
劉蒂帆
上 一 人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6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