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游秀經
游秀麵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博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地上權登記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民國112年7月19日所為112年度簡上字第9號第二審
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應以原確定判決核定之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萬2,4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