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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全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勞全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幸怡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日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
聲請人
聲請
定暫時狀態
假處分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收
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