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振天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依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66號執行事件之
執行命令,在新臺幣(下同)2萬4,660元及自民國91年7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18%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自9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及
執行費201元、程序費500元之
債權範圍內,自111年1月27日起至清償上開金額之日止,按月將黃崧瑞向被告領取之薪資,經每月扣除所得稅款、全民健康保險費或勞工保險保險費等
第三人因為履行公法上義務依法應從薪資債權扣減之項目後之三分之一,其實領金額超過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1萬7,076元之各項薪資債權部分給付予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淳元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