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4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457號
債  權  人  四維聯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聖行 
代  理  人  黃忠義 
債  務  人  吳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吳淑芳籍設基隆市暖暖區,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其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