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4094號
債 權 人 天際線綠能開發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興廣豐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天際線綠能開發有限公司主張新臺幣4,511,622元
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
債務人興廣豐科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缺少釋明資料,並缺少
債權讓與已
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經本院定
期間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