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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4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38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文裕營造有限公司


債務人兼上
開1人清算人 林明謙即林英俊之繼承人


            林明陞即林英俊之繼承人


            林書郁即林英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明謙、林明陞、林書郁(前開3人即為林英俊之繼承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林英俊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文裕營造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4,39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