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4424號
債 權 人 艾利潔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廣潔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有應依
公示送達之情形者,
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司法事務官辦理
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三)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經查:㈠債務人廣潔有限公司,業受經濟部於112年4月11日以經授中字第11235005540號函為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由該公司原負責人李奕德為
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此有經濟部函文
暨所核發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乙份附卷足參。㈡債務人公司原負責人即為董事李奕德,經查其籍設宜蘭○○○○○○○○○,此亦有
戶籍謄本一紙附卷
可稽。則,本件債務人公司之負責人李奕德既已為行蹤不明者,依一般郵政送達顯難達成,足認為代債務人公司合法收受
法律文件之自然人,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屬須為公示送達之事件。依首開法文,本件既屬應為公示送達事件,依法不得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故,債權人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債權人依法另以起訴方式,訴請債務人公司清償債務,係屬另一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