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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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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5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266號
債  權  人  興中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債  務  人  廣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奕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中,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之住所為宜蘭○○○○○○○○○之住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一紙附卷可稽,承首開說明,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為之;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對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是由債務人之住所既為戶政事務所之住址,此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依一般郵政送達顯難達成,足認為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屬須為公示送達之事件,不得聲請督促程序,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請求於法不合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