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林福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二、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 表: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
本件案號及
股別)。
二、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
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
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