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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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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2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林福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  表:
發票人

付款人
金    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天祿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詹旺彬
宜蘭信合社
165,474元
112年11月30日
YG0000000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