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戴榮妹  
代  理  人  林育鴻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陳羿霖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陳報及本院調查所得於民國113年7月12日製作債務人資產表(參見卷一第549頁債務人資產表),其中僅有債務人所有之土地及建物有變價之必要,經本院於114年2月6日確定民事裁定確認本件關於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案,經依上開處分方案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及建物,均因無人應買及承受而未拍定,依上開處分方案,即不再拍賣而應返還債務人。次查,債務人除上開土地及建物已無任何可資換價之財產。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所應負之償還義務、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勞工工資,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