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拍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林式耳
鄭順吉
相 對 人 高德實業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李明貞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高德實業有限公司及
關係人即連帶
保證人李明貞於民國109年9月10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並約定於110年12月9日償還,逾期按每日每萬元20元計付
違約金,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3,000萬元,並經登記在案。
惟清償期屆至後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登記清冊等件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債務清償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
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