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崛耀建材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睿生企業有限公司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存字第72號擔保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36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
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4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36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12年度存字第7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及同意書
正本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
上開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本院提存書、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及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之同意書正本等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
閱卷宗,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