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美禾動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曼寧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60號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
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即
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假扣押裁定後(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60號),
迄未就本件欲保全之請求起訴,此有本院
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